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
通 知
市直律师事务所,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
根据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2018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
所有执业律师(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都应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2019年1月1日后新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考核。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4、律师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业务开展的情况,律师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卷宗归档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参加省律协及市律协(或各律师事务所)培训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情况。开展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推进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党组织集体研究、党组织负责人与决策管理层“双管合一”、党员律师联系群众、党员与业务骨干“双向培养”等机制,确保党组织在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发展中发挥政治把关和引导监督作用。各律所党组织要督查律师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坚决杜绝口袋党员。(市直所律师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咨询电话:赵丽,市律协党委,0912-3426136)。
(三)律师事务所建立社会保障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律师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全面建立统一的
社保账户,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依法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对2018年12月31日前尚未建立统一社保账户,未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律师事务所一律暂缓考核。6月份省厅将组织对社保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并在全省排名通报。
(四)参加市司法局及市律协(或各律师事务所)各项活动情况。
(五)市律协或各律师事务所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以上内容进行考核。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间
考核起止时间:2019年3月18日至4月15日。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上网公告。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2018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
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但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未满六个月的,变更前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其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及时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意见报市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3、市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对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资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对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未按规定完成陕西律师网校培训课时的、律师党员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未按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事务)的、未按规定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保的,一律暂缓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后,在《榆林市律师协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网址:www.ylslsxh.org。公示期满后,由市律协将考核结果报请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4、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后,应及时查看《榆林市律师协会网》。公示期满后第二个工作日,通过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自行将材料报请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进行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市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以上程序进行考核。
六、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向市律协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加盖公章);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公章);
3、《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登记表》(加盖党支部公章);
4、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说明及律所社会保险账户信息;
5、律师2018年参加陕西律师网校培训结业证;
6、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述职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律师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8、2018年度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费汇款单复印件;
9、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
市属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以上内容提交考核材料。
考核材料及表格应书写认真、填写规范,落款及日期完整。对考核登记表内容、字迹雷同的材料将不予接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登记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表格请在榆林市律师协会网下载,填写时请勿修改表格形式及内容)
材料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律所及律师汇总表——律师考核登记表——陕西律师网校2018年结业证——民主评议会会议记录——评定意见——律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说明及律所社会保险账户信息——党员登记表——2019年度会费、执业保险费缴费汇款单复印件——兼职律师有效工作证件复印件。
纸质版考核材料统一采用透明塑料封皮,黑色卡条打孔装订。报送材料时间:2019年3月18日至4月15日,早上:8:30-11:30,下午:14:30-17:30。市律协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所辖律师事务所及市属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为推动无纸化考核,电子版存档,减少纸张浪费,今年各律所报送考核材料时,可按往年要求报送纸质版材料,也可将考核材料统一打印盖章后制作PDF格式,报送电子版材料。两种方式均可,请各单位自行选择。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考核各项工作的落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细化考核内容,增强刚性约束的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务实的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二)加强对律师考核工作的指导。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主导作用,严格程序和标准,切实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要结合考核,建立统一的社保账户,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保。要完善个人总结、民主评议、结果反馈等考核程序,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切实做到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律师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创新方法,切实提高考核工作质量水平。各单位要积极探索考核工作的新路子、新方式,对比较成熟的建议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要强化实质性考核、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注重实效,加大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和研判力度。
各单位要将考核结果与评先创优相结合、与表彰宣传相结合、与诚信信息披露相结合,加大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对优秀律师,要积极宣传表彰,对于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律师要进行培训、谈话提醒,对于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加强惩戒。要加大对考核结果的汇总研判力度,掌握和了解律师的执业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增强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自觉性。
市律协将根据考核情况,适时组织市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对各单位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联系人:张榆平、齐妮妮
联系电话:0912-3857664
市律协邮箱:2950796225@qq.com
附件:1、《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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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