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
通 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
根据《律师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
所有律师(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都应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2015年1月1日后新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考核)。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一)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4、律师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业务开展的情况,律师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卷宗归档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参加全国律协及省律师协会(或各市律协)培训情况。
(二)律师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情况。
(三)参加省司法厅“服务发展大局、建设法治陕西”六项行动及省律协(或各市律协)各项活动情况。
(四)省律协或各市律协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参照以上内容进行考核。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间
考核起止时间:2015年2月26日至4月15日。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上网公告。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2014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一)省直、杨凌示范区律师事务所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但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未满六个月的,变更前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其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及时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意见报省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3、省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对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资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对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未按时参加省律协业务培训的、律师党员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律师,一律暂缓考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后,在《陕西律师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网址:www.sxlawyer.org。公示期满后,由省律协将考核结果报请省司法厅备案审查。
4、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后,应及时查看《陕西律师网》。公示期满后第二个工作日,通过考核的律师事务所自行将材料报请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进行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二)各市律协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对省直、杨凌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考核程序制定本地考核具体要求。
六、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向省律协提交的材料
(一)市律协向省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1、市律协2014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分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四个方面);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含电子版);
3、《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员名单》(加盖骑缝章,含电子版)。
各市律协请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律协。省律协汇总后,并于4月30日前将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和省司法厅。
(二)省直、杨凌示范区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加盖公章);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公章);
3、《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登记表》(加盖党支部公章);
4、参加省司法厅“服务发展大局、建设法治陕西”六项行动及省律师协会各项活动情况报告;
5、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年度考核述职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6、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律师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7、2015年度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费收据复印件及《2015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
8、《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员名单》(加盖骑缝章);
9、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
报送材料时间:2015年2月26日至4月15日,早上:8:30-11:30,下午:14:00-17:00。省律协会员(业务)部负责统一接收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考核材料及表格应书写认真、填写规范,落款及日期完整。对考核登记表内容、字迹雷同的材料将不予接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2015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登记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员名单》应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表格请在陕西律师网上下载,填写时请勿修改表格形式及内容)
材料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律所及律师汇总表——律师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会会议记录——评定意见——参加省司法厅六项行动及省律师协会各项活动情况报告——党员登记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员名单——2015年度会费、执业保险费缴纳表(附会费、执业保险费缴纳收据复印件)——兼职律师有效工作证件复印件。
考核材料统一采用透明塑料封皮,黑色卡条打孔装订。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考核各项工作的落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各市律协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细化考核内容,增强刚性约束的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务实的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律师年度考核工作。2015年,省律协将对各市律协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考核结果经得起检验。
(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的指导。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相辅相成、相互印证的考核方法。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主导作用,以身作则,严格程序和标准,切实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要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完善律师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反馈等考核程序,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发生。要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切实做到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律师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创新考核工作方式方法,提高考核工作水平。各市律协要积极探索考核工作的新路子、新方式,对比较成熟的建议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要强化实质性考核,除了认真审查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纸质考核材料外,还可以实地考核,采取召集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考核工作专项汇报或个别约谈的方式,加强审核,也可以委派律协工作人员或常务理事等,直接参与律师事务所所内的考核,实施现场监督。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大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和研判力度。各市律协要将考核结果与评先创优相结合、与表彰宣传相结合、与诚信信息披露相结合,加大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对优秀律师,要积极宣传表彰,对于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律师要进行培训、谈话提醒,对于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加强惩戒。要加大对考核结果的汇总研判力度,掌握和了解律师队伍的执业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增强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自觉性。
联系人:谢 欢 029—87422277
邮 箱:sxlskh@126.com
附件:1、《封面》
5、《2015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