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
根据《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续保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收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费缴纳标准
(一)团体会费缴纳标准
省直律师事务所、西安市直律师事务所、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各律师事务所为12000元/年;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各律师事务所为7500元/年;蓝田、高陵、周至、户县各律师事务所为4000元/年;其他各市的市直律师事务所、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为7000元/年;各县(含县级市)、杨凌示范区各律师事务所为3000元/年。
(二)个人会费缴纳标准
1、省直律师事务所、西安市直律师事务所、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1000元/年;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800元/年;蓝田、高陵、周至、户县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400元/年;其他各市的市直律师事务所、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800元/年;各县(含县级市)、杨凌示范区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300元/年。
2、初始执业的律师,执业第一个会费年度免予缴纳个人会费(不满一个会费年度的以一个会费年度计算),第二个会费年度减半缴纳个人会费,自第三个会费年度起全额缴纳个人会费。
3、年满65周岁以上的律师,免予缴纳个人会费。
(三)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会费缴纳标准
公司律师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所在地的标准缴纳;公职律师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按所在地的标准减半缴纳;法律援助等公益律师执业机构及其律师暂免缴纳团体会费、个人会费。
二、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标准
执业律师(含兼职、公司律师)每人110元/年;实习律师不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续保期限为2015年2月21日零时起至2016年2月20日二十四时止。根据《律师职(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由委托人在本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20万元,全年累计赔偿限额RMB 3000万元。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律协(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按时足额收缴,全面完成今年的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收缴工作。
(二)各市律协(联络组)根据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总数,按照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标准统一收取并按时足额上缴省律协;省直律师事务所的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直接向省律协缴纳。
(三)各市律协(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请于2015年4月10日前,将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上缴省律协,并报送《2015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2015年度各市律协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及电子版。
银行汇款账户
收款单位:陕西省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工行西安和平路支行
银行账号:3700021109088201268
联系人:王 萍 029-87441272
谢 欢 029-87422277
邮 箱:sxlskh@126.com
附件:1、《2015年度省直律师事务所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
2、《2015年度各市律协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