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转让费,是承租人在有权转租房屋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为获得剩余租赁权而向转租人所支付租金之外的一种对价;
转让费收取多少往往都与该商铺剩余的租赁期限有关,剩余租赁期限越长,转让费越高;我国法律对商铺转让费的性质并没有明确界定,也没有相关条文对该转让费问题进行调整;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转让费可以看作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因此,商铺转让费的收取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不论是基于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是剩余租期的长短,店铺转让费的存在在一定程度范围内是合理的。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不利于经济持续有序地发展。一是转让费随商铺转让次数不断增加,没有规范。二是职业投机转让者的出现。一些房产中介或者个人恶意承租商铺,空置而不经营,只为在转租“下家”时赚取转让费差价,成为“炒铺”一族。以上两种情况均系立法空白情况下出现的不合理现象,需要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规范、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