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按:《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发布的,旨在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时拆迁农民的房屋补偿安置活动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张雷律师认为,拆迁补偿本应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自由协商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体现的应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由协商的意思。但是正因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存在着强弱之分,因此政府有必要对拆迁补偿活动进行规范,保护征收土地时农民的房屋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可以理解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由法定和议定两部分组成,拆迁人不得违反法定内容,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张雷律师撰写这篇文章以几个不同的视角解读这份《若干规定》。
房产律师提示关键词:土地征收、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上海房产律师
介入拆迁的机构
一、区县人民政府: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经过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2、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1、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
2、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准;
3、征地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4、《若干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拆迁人一方、释局地资源置方案需要经过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1、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由建设单位负责;
2、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3、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位实施
4、被拆除非居住房屋建安重置价和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房屋的第一重分类
《若干规定》根据房屋是否合法以及建设程度对房屋进行了一次分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补偿方式。
一、征用土地公告时,已经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经建造完毕的,对新房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偿重
二、征用土地公告时,已经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由双方协商议定补偿金额。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双方协商适当补偿。、告时地
四、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用土地公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部分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