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工商业联合会 榆林高新区管委会
榆林市律师协会关于“战疫情、助发展——企业疫情期间涉法问题系列解读二”
2020年1月20日,国家已将新冠状病毒肺炎列入乙类传染病范围,决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和管控措施。截至目前,我国大多省份都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一级响应。鉴于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采取了封锁限行和停工停业等疫情管控措施,这无疑对企业生产和市场流通产生了巨大影响。为了落实习总书记有关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指示精神,助力全市经济发展,榆林市工商联合会、榆林高新区管委会联合榆林市律师协会就企业在疫情期间涉法问题进行了梳理解读,供社会各界参考。
系列专题之二:劳动关系
1.企业能否与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明确指出: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疫情导致停工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工资发放分两种情况处理:(1)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出现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确需裁员的企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依法裁减人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降低工资,对劳动者进行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
可以,但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指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被确诊或医学观察或疑似患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是否要支付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6.劳动者在工作中被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医护人员发生该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其他劳动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非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视同工伤。
(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张子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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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7日